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失 蹤 人 邱心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邱心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心(女,民國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於民國108年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邱心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心年逾80歲,其因行方不明,自民
國105年2月2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
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
案件登記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22日北市殯儀字第
114300092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23日新北
殯館字第114519090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
詢、臺北○○○○○○○○○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偵查卷卷第5-50頁)。
㈡又失蹤人邱心於0年0月0日出生,於105年2月24日經列為失蹤
人口時,為滿80歲之人,失蹤人邱心行蹤不明,經本院於11
4年3月31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4年4月1日
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