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