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侯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侯錦玲
侯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7月29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