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86號
TPDV,113,重訴,386,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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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澐因113年重訴字第38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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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