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先位 原告 晴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兼備位原告 王慧如
備位 原告 周家宏
游博一
周珈嘉
廖振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張晉豪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
法定代理人 林鴻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6行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法定代理人兼備位原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6行關於「嗣追加周家宏」之記載,應
更正為「嗣追加王慧如、周家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