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蔡雀
蔡麗美
蔡佳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
被 告 蔡陽明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蔡石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石琇所遺如附表一「請求分割」欄所示之遺產」。
理 由
一、按民事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第1 項規定可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