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79號
TPDV,113,重勞訴,79,2025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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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黎煥嶽
蕭清組
王秀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田宓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
,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分為如附表「合計」、「第二審
裁判費」欄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
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姓名 退休金/ 舊制結清金 利息期間 年息 起訴前利息 合計 第二審 裁判費 應暫先 徵收費用 1 黎煥嶽 1,434,930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93,473元 1,728,403元 32,611元 10,870元 2 蕭清組 898,802元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17,579元 1,116,381元 21,906元 7,302元 3 王秀娟 1,128,915元 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07,430元 1,336,345元 25,767元 8,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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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