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2號
上 訴 人 黃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文間因113年訴字第7322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