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1號
原 告 林軒宇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被 告 游名偉
黃星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