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991號
TPDV,113,訴,6991,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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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1號
原 告 林軒宇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被 告 游名偉

黃星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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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