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5號
上 訴 人 光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兼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4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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