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雙維應用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0
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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