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37號
TPDV,113,訴,237,2025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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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瑞宏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7號請求
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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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