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592號
TPDV,113,簡上,59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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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高可娣
被上訴人 熊秀慧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暱稱高鈞鈞,為專業主持人、模特兒,被上
訴人藝名熊海靈,為知名藝人,兩造分別於Youtube網路平
台經營頻道,伊經營「鈞鈞大實話」頻道(下稱上訴人頻道
),被上訴人則經營「熊寶貝頻道(下稱系爭頻道)。詎
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在系爭頻道中,直播發表標
題為:「熊寶貝生氣了!藍白到底合不合?詹江村」之影片
(下稱系爭影片),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合稱系爭
言論,各稱附表㈠至㈨言論)誹謗伊,並揭露伊之隱私,侵害
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應賠償伊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2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下稱20萬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並無指名道姓,僅是伊對於直播圈
狀況感想之抒發,亦無透露任何可資識別上訴人身分之資訊
,伊於系爭言論之陳述均有依據,且係伊意見表達,非惡意
憑空捏造,上訴人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伊於系
爭言論所述各節,均可受公評,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
、隱私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本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4日,在系爭頻道中直播系爭影片
,而發表系爭言論等情,有系爭影片光碟、截圖、系爭言論
逐字稿可稽(本院卷第21至23、17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堪信屬實。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
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
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
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
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
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
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
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
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
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
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
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
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
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
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58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
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 ,且不
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
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
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 (actual malice) 原
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
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
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
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
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
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
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
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
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
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㈢、㈧言論指摘伊偽單身,然伊
自108年入直播圈起,一直強調自己死會,已有另外一半等
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道留言截圖為憑(原審卷第57至59頁
);被上訴人辯稱伊係因後來知道上訴人有小孩也結過婚,
認為不需要隱瞞,始為上開言論等語。而上訴人自承伊曾於
伊小孩說Daddy時,阻止小孩講下去,於當主持人時訪問伊2
位小孩等情(原審卷第11至13、141頁),雖亦稱係不希望
太多私事暴露(原審卷第141頁),惟仍足認上訴人客觀上
有阻止伊小孩提及爸爸、以不認識之第三者角度採訪伊小孩
等行為,則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㈢、㈧言論陳述上訴人隱瞞有
小孩仍以單身自居等節,並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至上訴
人雖未對外宣稱伊單身,然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有上開行為
,理解為上訴人隱瞞有小孩,而評論上訴人非單身,並未逾
越一般人之認知,難認係基於惡意而為評論。又上訴人為直
播主,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是否有小孩、有
男朋友、是否結過婚,固非公共議題,屬私領域之範疇,惟
其有無刻意隱瞞或欺騙之情形,亦影響觀眾對其品格、誠信
之判斷,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從而,被上訴人以伊見聞上
訴人與其小孩互動情形等事實為基礎,發表上開言論,可認
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其
使用之詞足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上訴人感到不快或難堪
,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不能認為已不法侵害上訴
人名譽權。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附表㈡、㈦言論誹謗伊等情;被上訴人
辯稱伊所述為真實等語。而上訴人陳稱伊有時候會用經紀人
或公司來領酬勞,伊妹妹也可以當伊之經紀人等語(本院卷
第88頁),上訴人於其頻道直播中亦稱國中時跟著那群耍流
氓的一起抽菸等語,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影片光碟及逐字稿可
佐(原審卷第151頁),堪認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使用其妹
妹身分證、抽菸等節屬實,難認附表㈡、㈥言論有何不實而不
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㈤言論指摘伊硬要坐主桌,然在場
人員已為伊澄清伊並未要求坐主桌等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
道直播截圖、逐字稿、留言為憑(原審卷第61至65頁);被
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當天抵達現場後,即請隨行網友先佔主桌
之空位,經與主辦單位確認,現場並未保留主桌位子予上訴
人,隔天上訴人做了一個標題聲稱:對啦,我沒資格跟韓國
市長坐同一桌,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上訴人109
年1月26日直播影片及摘錄文為憑。而上訴人自承伊當天有
坐主桌(本院卷第89頁),其於上開直播影片亦稱:「我已
經想好了,我那天就是在主桌,一口飯沒吃,我就在盯著現
場...我在現場等麼,我在等虎哥(即周錫瑋)宣布,虎哥
如果宣布他要選黨主席,韓市長如果在旁邊,我已經想好了
,我就當場,啊!我肚子痛!我就當場發瘋,叫救護車來..
.我就會把現場弄亂,我就會裝死裝昏」(本院卷第111至11
3、117頁),堪認被上訴人陳述上訴人當天坐主桌乙節為真
實,被上訴人雖評論上訴人有目的性坐主桌係硬要坐主桌,
然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亦非出於明知不
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㈥言論指摘伊罵周錫瑋鄭正鈐
然伊與其2人沒有嫌隙,113年鄭正鈐選舉找伊主持2場,伊
也和周錫瑋同台等情,固據提出上訴人頻道影片截圖為憑(
本院卷第41至43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在直播中多次表
示有高層試圖打壓她,並試圖將負面觀感施加於一些政治人
物上,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上訴人110年5月7日直
播影片及摘錄文為憑。而上訴人於上開直播影片稱:「我從
來不覺得我講到鄭正鈐委員是不對的,我講到虎哥我自己都
很難過,我真不該講他!我講到他,我真的很難過...可是
沒辦法,我怎麼得罪虎哥的...我是因為挺韓得罪的耶!...
我沒有得罪啦,因為虎哥的度量非常的大,原因是因為我挺
韓才變成這樣的...,我要帶著我的錢錢,突然講到,因為
安安都叫鄭正鈐委員錢錢,那也沒什麼啦,說真的反正也都
已經過了,真的是沒有什麼」(本院卷第109至111、117頁
),可知上訴人確曾發生因講述周錫瑋鄭正鈐而得罪人之
事件,被上訴人雖以罵周錫瑋鄭正鈐形容上訴人講述周錫
瑋、鄭正鈐而得罪人,然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
之評論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有
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㈣、㈨言論誹謗伊等情;被上訴人
辯稱上訴人習慣於利用對他人提告民刑事訴訟之方式來對待
不同言論不同意見之人,伊始為上開言論等語,並提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44號民事簡易
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301號民事簡易判決、同院113年度
訴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為憑(本院卷第125至158頁),足認
上訴人確曾多次對他人提起訴訟,則其是否以此對待不同意
見之人,係可受公評之事,而關於上開言論提及「被出征」
、「霸凌別人」等含有評論、意見表達在內,因其陳述之事
實既有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又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個人
意見之表達,縱其內容令上訴人不快,然尚未使用偏激不堪
之言詞,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仍難遽謂被上訴人
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⒍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
權云云,尚非可採。
 ㈢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信用權?
 ⒈按所謂信用,乃指對他人之經濟上評價而言,為個人有關經
濟方面之名譽,換言之,信用權係廣義名譽權之一種,是信
用權有無受侵害,即應視被害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有無遭
貶損而言。
 ⒉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信用權,
惟並未具體指明其係何社會上之經濟評價遭貶損,已難採信
,況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業
如前述,則上訴人猶主張其信用貶損云云,並非可採。是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信用權云云,
尚非可採。
 ㈣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
 ⒈按所謂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
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
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
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
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
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
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上訴人雖主張伊有於何時、何方法向何人揭露伊個人生活私
領域以及個資之決定權,被上訴人於附表㈠、㈡、㈢、㈧言論提
及伊之私人隱私及個資,侵害伊隱私權云云。而被上訴人於
附表㈠、㈢、㈧言論提及上訴人有小孩、小編是男朋友等情,
固屬上訴人私領域事項,然上訴人既為公眾人物,且於公開
場合訪問其小孩,依社會通念,其有無小孩、男朋友等,難
認上訴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況被上訴人於附表㈡言
論提及上訴人用其妹妹身分證領取通告費,事涉此舉是否適
當合法,更非隱私範疇,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係屬可受
公評之事項,業如前述,已難認被上訴人為上開言論有何不
法性,且經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被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
之目的、方式、態樣等加以衡量,被上訴人僅籠統提及上訴
人之家庭成員、感情等,尚難認有超過言論目的而濫用個人
資料之情事,而未逾越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是上
訴人主張上開言論不法侵害伊之隱私權,亦難認有據。 
 ㈤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
、信用、隱私云云,並非可採,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
元,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
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明明就已經有小孩了,然後他就說他是單身。㈡上庶民大頭家隱瞞年齡他用他妹妹的身分證,這些都是事實。㈢明明結婚了,韓國瑜的造勢場上,他的兩個小孩上台,他當主 持人他還訪問那兩個小孩小朋友你們幾歲?你們支持誰?…你 們會講英文嗎?…小朋友你們的英文好棒唷,…結果,那兩個小 孩是他的小孩,你們敢相信嗎?…我們演藝圈也沒有這種人, 我們演藝圈的人,有小孩他們都不會隱瞞,最後最可怕最後被 起底還在凹還在騙。
㈣只要跟他們合作的人,最後都會被出征。
㈤陸軍官校專修班的那一場餐會,中秋節餐會,他們邀請我當貴 賓,我推薦他去,我問他你想不想去,他說當然想去,我推薦 他去,我是被安排跟韓國瑜周錫瑋坐一桌,坐主桌,他硬要 坐主桌,…當天我在賣書的時候,因為我出了一本書叫做裝甲 車的女兒,因為我哥哥是陸軍官校專修班35期,韓國瑜第40期 ,我哥哥的同學同袍義務帶著我…一桌一桌去…賣書,…是那個 人跟我講那位直播主硬要坐主桌。
㈥那時候天天拿著一支手機罵周錫瑋,罵鄭正鈐,說他們是幕後 指使者。
㈦之前跟我說他要養家,他晚上要教英文,那時候我還不知道他 有兩個小孩,我晚上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因為他的嗓子都啞了 ,結果搞了半天她是菸嗓,抽菸就抽菸嘛,對不對。㈧然後晚上我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可以騙網友,騙粉絲說自己單 身,搞了半天小編是他的男朋友,天哪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㈨是你們在霸凌別人吧,各位好朋友,是他們在霸凌別人吧,是 的人,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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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