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03號
抗 告 人 林建全
辜曼蓉
蘇芸
共 同
代 理 人 黃柏炫律師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
d.)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
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為相對人之承
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9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
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公司)因
經濟部民國113年12月31日經授商字第11330035670號函核准
與外國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下
稱21st Fintech公司),合併解散,廿一世紀公司因而消滅
,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應由存續之21st F
intech公司為相對人承受程序,爰依職權命其承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余沛潔
法 官 曾育祺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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