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字,113年度,2號
TPDV,113,建簡,2,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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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閻以煇
邱渝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志
被 告 臺北市正義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花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禹大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佑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被 告 許嘉豪


陳沛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1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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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大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作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