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王怡萱律師
相 對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
兩造共同任之,由相對人丙○○擔任主要照顧者。
三、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抗告人甲○○與未成年子女乙○之會 面交往方式,應變更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四、丙○○之附帶抗告駁回。
五、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甲○○負擔。丙○○附帶抗告之費用由丙 ○○負擔。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並無得於抗告期間已滿後,提起附帶 抗告之規定,如於他造提起抗告後,對於同一裁定聲明不服 者,雖自稱為附帶抗告,仍應以提起抗告論,其提起已逾抗 告期間者,自非合法(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445號前判例 意旨、103年度台抗字第2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 丙○○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9日收受原審裁定,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421頁),然相對人丙○○於 113年5月2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抗告(見家親聲抗卷一第67頁 ),依上揭說明,應以提起抗告論,因已逾法定不變之10日 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惟相對人丙○○之附帶 抗告聲明雖不合法,依其內容,係促請法院依職權裁量未成 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僅為法院審酌時之參考,本院依法 不受拘束,合先敘明。
二、按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依本法應適 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 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第2條定有 明文。查抗告人甲○○(下稱甲○○)為荷蘭籍,相對人丙○○( 下稱丙○○)為我國國民,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下稱乙○) 具有雙方國籍,而乙○於我國出生,並與丙○○同住我國至今 ,我國顯然係乙○關係最切之國籍,關於本件酌定乙○親權內 容之準據法,自應適用與乙○關係最切之本國法,亦即我國 法律之規定。
乙、實體部分
壹、丙○○於原審聲請及反請求答辯意旨略以:一、兩造原為夫妻,育有乙○1子,兩造於107年8月16日經鈞院判 決離婚,於108年12月25日經鈞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3號 裁定(下稱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酌定於乙○12歲之前,關 於乙○之親權由兩造共同任之,由丙○○主責照顧,並酌定甲○ ○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然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之會面交 往方式不當,若繼續依照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所示的會面 交往方式,將會影響乙○正常受教育的權利與健全成長的環 境。其不當之處略如下:
㈠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所示週二及週四晚上甲○○的探視時間, 致乙○時常須晚上8點才得以回家,且因甲○○不會中文,無法 輔導乙○功課,於乙○返家後仍須花費時間訂正功課,因乙○ 非常疲累,導致乙○學業落後,無法學習生活日常,甚至出 現逃學傾向,拒絕上學或安親班及咬手指、鉛筆刺手、半夜 磨牙、扯頭髮、頭撞牆等狀況。又如遇週間探視,乙○要去 甲○○住處,並於週一直接上學,對乙○及丙○○造成困擾。再 者,乙○已漸成長,未來將有更多全天課程,且有自己的生 活圈和朋友,卻因甲○○之探視時間,影響乙○參加社團與同 儕出遊情形,而無法繼續參加,甲○○則只會一昧重複該時段 為其探視時間。
㈡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有關寒、暑假的時間分配,不僅未公 平分配時間,甚至給予甲○○連續10天及28天之會面時間,導 致丙○○與乙○相處的時間切割零散,無從計畫出遊活動。此 外,有關聖誕節(即每年12月24日至1月1日)之探視方式, 竟使甲○○得與乙○同住長達9日,卻未給予丙○○在農曆新年期 間,得與乙○連續同住之空間。況跨年(即每年12月31日至1 月1日)是世界性之節日,非西方人所獨有,107家親聲抗63 號裁定將聖誕節分配予甲○○,則農曆新年應留予丙○○,或聖 誕節及農曆新年,使乙○能輪流在丙○○與甲○○處同住。 ㈢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竟要求丙○○使用英文與甲○○溝通
,明顯違反人權,在臺灣當應用我國中文進行溝通。二、甲○○有非友善父母之行為:
㈠甲○○曾拒絕於其夜間會面交往時段陪同乙○就醫回診;又 乙○之前參加校外乒乓球課之課程安排於週四,甲○○卻拒絕 讓乙○參加;顯見甲○○係以自己的會面交往為優先考量,不 是以乙○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㈡甲○○在乙○就讀幼兒園時,曾因校方不願意配合甲○○無 理之要求,而至學校對園長、主任等人咆嘯,導致乙○差點 被學校退學。且於乙○公立小學報到時,甲○○因沒收到通知 ,則帶著大安國中家長代表和公司老闆至乙○就讀之國小找 校長,向校方宣示甲○○依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的權利,甲○ ○上開舉動可能造成班導師對乙○產生反感。
㈢甲○○因為憎恨丙○○,不讓乙○於甲○○會面交往時間內 與丙○○自由聯繫。又於12月24日至1月1日乙○與甲○○同住期 間,丙○○於12月28日欲帶乙○吃午餐、及於12月30日中午丙○ ○至校門口探視乙○,均遭甲○○阻攔,甲○○並不停表示是其會 面交往時間,導至乙○心生畏懼且緊張。又凡是乙○和甲○○相 處之週末,週一甲○○將乙○送至學校,丙○○去校門口等待探 望乙○(此時已非甲○○的會面交往時間),然甲○○卻在旁錄 影,不斷表示丙○○已影響甲○○的會面交往時間,且曾多次在 乙○面前對丙○○咆嘯、錄影、叫警察及揚言提告。又甲○○故 意不讓乙○配帶丙○○給的智慧手錶,阻撓丙○○和乙○的聯繫。 ㈣乙○之前上法院講了甲○○不高興的事情,甲○○會大聲斥 責乙○,回家後也會逼問乙○,甚至利誘乙○。又甲○○一直利 用乙○詢問丙○○的私生活,甚至灌輸乙○,丙○○是壞人等資訊 ,給與乙○諸多不良的示範。
三、依上,乙○面對甲○○的高壓威脅、情緒勒索,及107家親 聲抗63號裁定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造成長期不穩定生活, 已出現畏縮、沒自信、情緒閉鎖等情況,嚴重影響其成長。 110年3月間乙○至醫院進行評估,經診斷為適應障礙合併焦 慮情緒,醫師囑言建議穩定的生活環境,減少過多的變動等 情,故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確 實已對乙○造成學習、成長及人際相處上的諸多不良影響。四、再者,丙○○的家庭支援系統完善,居住環境良好,房子為大 安區自有住宅,且因丙○○有語言的優勢,解決生活瑣事完全 沒有障礙,且目前擔任主要照顧者,若以乙○之最佳利益考 量,當應以最小變動為原則,當應讓丙○○繼續擔任乙○之主 要照顧者,且因甲○○對丙○○懷有敵意,又拒絕配合生活瑣事 (諸如:拒絕交付未成年子女聯絡本、學用品,及請求交付 乙○作業,任由乙○拖到晚上9點半仍然拿不到當天與甲○○會
面交往時所遺落的功課,又或是需要共同簽名的文件等等) ,共同監護確實困難。如由丙○○單獨監護,乙○能更自由發 展,不致因忠誠議題與任一方疏離,且可充分獲得父母關愛 。且丙○○對乙○與甲○○聯繫會面交往,均是採開放態度,不 會給予乙○任何壓力,只要不影響乙○學習、生活作息之前提 下,丙○○從未阻撓乙○與甲○○聯繫,也一再教導乙○關於甲○○ 之優點,與甲○○對乙○的愛,故應由丙○○擔任主要照顧者等 語,並聲明甲○○之抗告駁回。
貳、甲○○於原審答辯、反請求及抗告意旨略以:一、丙○○指摘甲○○週間探視行為造成諸多困擾、不便,且導致乙 ○疲累,而無法學習生活日常,實為不實。丙○○多次在未與 甲○○討論之情形下,逕自替乙○於與甲○○會面交往期間報名 課後才藝班(週二跆拳道、週四游泳課),並假借乙○名義, 命令、強迫甲○○接受。丙○○自行為乙○安排過多之課後補習 、才藝課程,造成乙○忙碌、勞累,延後至安親班書寫作業 ,以致甲○○無法於週間依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與乙○正常會 面,僅於極少數時刻,乙○提早完成作業時,方能匆匆見一 面即送回丙○○住處,大多數時刻甲○○無法見到乙○,須由丙○ ○自行於8、9點以後自安親班接回乙○。甲○○曾阻止丙○○安排 過多課後才藝活動卻遭丙○○指責,丙○○獨斷且拒絕討論的行 為,顯然無益於兩造之溝通,亦未注意乙○之最佳利益。丙○ ○無法為乙○通盤考量、規劃,再將所有問題歸咎於甲○○及週 間會面交往。倘丙○○不堪此重任,甲○○十分樂意代為行之, 負擔乙○之主要照顧責任。兩造住處相近,往返時間甚短, 為乙○得與兩造有完整相處時間,並減少兩造交接產生不必 要摩擦,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以學校為交接地點,並使甲○ ○直接於週五、週一接送,應符合丙○○減少乙○頻繁往返於兩 造住所間之希望。
二、丙○○指摘甲○○不會中文,無法輔導乙○功課,惟經家事調查 官調查,乙○學校導師表示雙親對作業、物品準備均用心、 少有疏漏,親師合作上並無大礙,且甲○○透過翻譯軟體、友 人協助亦盡心了解、協助乙○課業,丙○○之指摘顯與事實相 違背。且乙○學業成績平均維持90分以上,顯無丙○○所述嚴 重落後之情節。至於丙○○指摘乙○因課業落後,出現逃學傾 向等狀況,顯然為臨訟杜撰。
三、丙○○指摘甲○○不尊重乙○意願、不支持乙○發展自己的 朋友圈,僅在乎自己會面交往時間,將乙○帶回家後,無任 何陪伴,只是自己滑手機,讓乙○在旁邊玩耍云云,與事實 不符。乙○與甲○○會面交往時,除自行安排與乙○各式活動外 ,亦鼓勵乙○與朋友同樂、拓展交友圈,常帶乙○參加其同儕
間之聚會或邀請乙○同學友人至家中作客,父子二人十分享 受會面交往時光。
四、丙○○舉兩造簡訊對話截圖指責甲○○拒絕攜乙○就醫,然依該 簡訊對話可知,丙○○於109年2月4日下午6時10分才臨時以中 文告知乙○須回診,並命甲○○提前結束與乙○之會面,甲○○判 斷僅為縫合疤痕結痂檢查,無緊急必要性,而選擇繼續將晚 餐行程完成。倘丙○○重視該次回診,自應提前與甲○○說明、 討論安排看診時間,或請甲○○攜乙○就診,而非臨時以命令 、假借乙○利益之方式阻礙會面交往。
五、丙○○指摘甲○○在校園咆嘯使學校師長對乙○感到反感,顯與 事實不符。丙○○另指稱甲○○帶大安國中代表、公司老闆至乙 ○就讀之小學找校長宣示權利,造成班導對乙○之反感,實則 甲○○係與校長預約時間以了解乙○在校情況,並告知兩造間 特殊情形,以利親師間透明溝通;甲○○攜二名友人陪同前往 學校,係為協助翻譯,使溝通順暢。蓋丙○○於109年聖誕節 甲○○與乙○會面交往期間,丙○○未事前通知即無故欲將乙○帶 走,經甲○○勸阻後仍不斷尾隨二人,以致兩造發生爭執,為 免重覆發生類似情節,並向學校解釋爭執經過。況經家事調 查官調查,導師答覆親師合作尚無大礙、雙親於課業之協助 皆為用心等語,丙○○指摘乙○在學校為特殊小孩,遭導師反 感等均與事實不符。
六、丙○○指摘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對乙○不友善,未公平分配時 間云云,實為丙○○並未完全遵守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刻 意違反(不以英語溝通)或實質規避(自行安排課外活動)、干 擾甲○○會面交往權利行使(如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 附表),倘依照丙○○之請求變更甲○○與乙○會面交往方式, 並由丙○○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甲○○與乙○之會面交往遭過 度限縮、乙○受丙○○影響敵視或輕視父親即係可預期之未來 。又甲○○從未灌輸乙○敵視丙○○的想法,反而是丙○○十分仇 視甲○○,從丙○○告知乙○「你拿一份國語日報去給爸爸,看 爸爸能念多少」等語灌輸乙○輕視父親的想法、將甲○○的聯 繫頭貼設置成「Wow you really are a fucking jackass G o to hell bastard」等語之圖片、稱呼甲○○為渣男、刻意 攜乙○目睹丙○○怒吼甲○○為「小偷、荷蘭小偷」等語之場面 即明。丙○○不斷以高姿態要求甲○○配合,絲毫不尊重甲○○對 乙○的教育、教導,方為兩造衝突、不信任感高升之根本原 因。
七、丙○○指摘甲○○阻撓其與乙○聯繫、相處、用餐,使乙○心生恐 懼等節,然該等照片顯然無法佐證丙○○所述內容,僅能證實 丙○○未事先通知甲○○,逕自跑到學校阻礙甲○○與乙○之會面
交往。丙○○多次刻意曲解、不遵守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 又故意於甲○○會面交往期間帶走乙○,甲○○僅得拍照存證, 以利保護自己權益。甲○○從不曾於乙○與丙○○同住時,強行 介入阻撓二人之相處,丙○○卻打著想念小孩的名義恣意介入 、改變甲○○與乙○的會面交往方式,使乙○夾在二人中間,甚 至逼迫乙○做選擇,顯非友善父母之舉。倘由丙○○繼續擔任 乙○之主要照顧者,兩造之溝通恐更加惡化,而無助於實現 乙○之最佳利益。然而甲○○能適度退讓且願意與丙○○溝通, 由甲○○單獨行使及負擔乙○之權利及義務,較符合乙○之最佳 利益。
八、丙○○多次未遵守鈞院107家親聲抗63號裁判意旨,多次未遵 守交付子女義務、以不當方式阻擾甲○○行駛會面交往權、未 以英文與甲○○聯絡、灌輸乙○反抗或仇視甲○○之觀念等違反 裁定行為,並以不當方式阻饒、妨礙甲○○行駛混面交往權, 如114年6月30日家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附表㈠、㈡所示,甲○○得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九、綜上,原審略以審酌程序監理人之報告、社工訪視報告、乙 ○之陳述意見及全案事證後,認兩造之親職能力、親職時間 等均佳,且在行使或負擔親權部分並無顯不適當之處,然丙 ○○多次違反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阻礙甲○○與乙○會面交往 ,原審隻字未提,對於丙○○行使親權有明顯不當之處,未敘 明審酌之事證及裁定之理由,裁判顯有疏漏,爰依法提起抗 告等語。並聲明:⒈原裁定廢棄。⒉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⒊未成年子女乙○與丙○○ 會面交往方式改定如114年6月30日家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附表 所示。
參、本院之判斷:
一、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
㈠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 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 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 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 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 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 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
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 段、第3 項、第1055條之1 定有明文。
㈡兩造原為夫妻,育有乙○1子,兩造前經本院105年度婚字第 234號(下稱105婚234號)判決離婚,並酌定乙○之親權由兩造共同任之,於乙○未滿12歲以前,與丙○○同住,由丙○○負主要照顧之責;乙○年滿12歲以後、未滿16歲以前,由兩造協議由一方與乙○同住,並負主要照顧之責,在兩造達成協議前或未能達成協議時,乙○仍與丙○○同住,由丙○○負主要照顧之責;及酌定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依105婚234號判決附表所示;乙○年滿16歲以後,應完全尊重乙○個人之意願,由乙○自行決定同住方與未同住方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兩造對於105婚234號判決關於酌定乙○之親權部分不服,兩造均提起抗告,經本院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變更為:乙○未滿12歲以前,對於乙○之親權由兩造共同任之;乙○滿12歲以後,對於乙○親權之行使負擔,得參酌乙○之意見,由兩造另行協商決之,若協商不成,則得聲請法院裁定之,並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如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附表所示等情,有本院105婚234號判決、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43-26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嗣兩造依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進行會面交往後,屢生糾紛,丙○○於110年5月24日以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不當為由,提起本件聲請變更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甲○○則於111年1月13日提起反請求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及酌定丙○○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 ㈢兩造對於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對乙○權益 有重大影響,原審於111年8月30日選任丁○○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程序監理人訪視綜合評估後提出報告書(見原審卷三第169-209頁),就乙○親權之建議略以:Klosinski(張婉儀譯,2006)認為,若以親方之間無法溝通,作為雙方無法共同行使親權之理由是不可行的。對孩子而言,父母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意指去親權的一方,對他們而言較不具意義;此外,失去親權的一方,會因感到失去孩子而陷入痛苦的情緒中,是以原則上,程序監理人認為宜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為佳,然應明定哪些事宜需要雙方共同決定,哪些事宜可以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在主要照顧者方面,程序監理人考量:A.丙○○於擔任主要照顧者期間,在乙○之生活照顧事項上,並無明顯過失,且未有阻攔乙○與甲○○會面之情事;B.丙○○為乙○之情感依附對象;C.乙○的意願以及生活活的穩定性;D.甲○○並非乙○可以傾訴所有事情的對象等項,建議宜由丙○○擔任主要照顧者等情,有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112年9月1日112社諮字第30號函暨本院程序監理人受監理人評估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169-209頁)。 ㈣依兩造所陳及全部卷證,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評估報告書,審 酌如下:
⒈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 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兩造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 況、親職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均甚良好,兩造監護 及照顧子女之意願積極正向,均具有照顧乙○之能力。 ⒉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
⑴乙○在與兩造相處上均獲有兩造關愛,而自乙○出生後 即由丙○○為乙○之主要照顧者,與乙○關係親近,且依程 序監理人之訪視觀察,顯示丙○○表現出尊重乙○的態度 ,為目前乙○情感依附的對象。
⑵甲○○雖非乙○之主要照顧者,惟由甲○○積極爭取親 權及擔任主要照顧者,並重視與乙○會面交往時間等情 ,可見甲○○對乙○之父愛深厚。依程序監理人之訪視觀 察,乙○與甲○○相處時,非常願意主動親近甲○○,且可 表達對父親的感情,惟甲○○有時未注意乙○的情緒狀態 。而乙○對於會面交往安排的想法、意見,因擔心甲○○ 生氣、不高興,而不曾跟甲○○討論過,顯示甲○○須對乙 ○多加理解,並表示出對乙○想法的尊重,較能夠促進父 子間之感情。
⒊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行為:
兩造於離婚後經本院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甲○○與乙○ 之會面交往方法,兩造均盡力爭取與乙○相處之時光,然 因兩造缺乏信任致對立情況嚴重,並因履行會面交往之方 式屢生爭議,過往丙○○有諸多未依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 進行會面交往之作為,過度干擾甲○○與乙○之會面交往, 委有不當;而甲○○因丙○○之行為引起之情緒反應及處理方 式,亦對乙○形成巨大壓力;兩造均有須予省思改善之處 。
⒋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及子女之意願、人格發展之需要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 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目前13歲(000年00月生),具有活 潑、貼心、調皮、聰明、有主見、口語表達能力佳、能夠 與人建立關係、有韌性等特質與能力,可見乙○受到良好 的照顧。甲○○與乙○同為男性,父親的角色對乙○自極為重 要,乙○今年即將升上國中就讀,進入青少年之青春期階 段,甲○○應以理解、尊重之相處方式取代父親威嚴之態度 ,以促進對乙○正面之影響力;另兩造應更重視乙○之心理 需求、尊重乙○之自主性及意願(參家親聲抗卷二第206頁 程序監理人報告)。又兩造分屬荷蘭及我國國籍,二國之 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雖有不同,惟均極重視家庭及親 子關係,兩造應互予尊重對方文化習俗之異同。而丙○○長 期為乙○之主要照顧者,亦為乙○之情感依附對象,對乙○ 影響甚大,應負有協助乙○學習、瞭解二國民族文化之義 務,對於甲○○安排乙○學習荷蘭語文、文化等相關課程應 予鼓勵並配合,以利培養乙○健康人格需要及發展。 ㈤綜合上述各情,本院審酌兩造於會面交往議題所生衝突,肇 因於兩造間無法妥善溝通,然此要非兩造無法共同行使親權 之理由,而係應互相學習體諒,彼此尊重,以理性溝通方式 取代互相攻訐指摘,又無事證證明丙○○在擔任主要照顧者期 間,於乙○之生活照顧事項上,有何疏於保護、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已對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之重要情事發生,再參 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經常變 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 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 ,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 續性為必要;併參酌程序監理人之建議,及乙○於113年8月2 8日到本院陳述及向程序監理人表述之意願、衡其人格發展 之需要、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一切情狀,認 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仍由兩造共同行使,應符合乙○之 最佳利益。
甲○○雖主張丙○○有多次未遵守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意 旨交付子女義務、以不當方式阻擾甲○○行使會面交往權、未以英文與甲○○聯絡、灌輸乙○反抗或仇視甲○○之觀念等違反裁定行為,雖可認丙○○非友善父母之作為有待改進空間,然依其情形,尚難認已構成重大違反保護教養義務或已對乙○造成嚴重之不良影響,甲○○主張有改定親權之必要,難認可採,故仍應維持由兩造共同行使乙○之親權。又考量乙○自出生後多由丙○○主要照顧,受照顧情形尚屬良好,及其各方面尚稱適合照顧乙○,是認本件由丙○○續予擔任乙○之主要照顧者,應符合乙○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
㈠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 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 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雖認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丙○○擔任主要照顧者,惟會面交往 權係基於親子關係之權利,非但為父母之權利,亦屬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甲○○為乙○之父親,平日固未與乙○同住,但仍 需穩定、明確使甲○○與乙○會面交往,以兼顧乙○對父愛、母 愛之需求及人格、心性之良好發展,有利乙○與甲○○及其親 屬繼續維持良好的親情。
㈡關於乙○會面交往方式,原審囑由本院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 查,調查結果略以:①丙○○期望乙○能恪守學生本分,將多數 心力聚焦於學業,乙○亦於潛移默化中漸調整認知及行為。 甲○○則希冀乙○勿忘父系根源,遂會抽空教導荷蘭語言、文 化,或安排與荷籍同儕相處。兩造立場本無優劣、高低之分 ,惟當任何一方欲將價值觀凌駕於他方,而相互角力,破壞 平衡時,乙○即承受壓力。②兩造溝通能力低落,信任基礎薄 弱,且為追求「自己的公平」而缺乏彈性,乙○不僅夾在兩 造之間,隨年紀增長,於教育體制下,其無可避免地將迎來 課業壓力,日後恐漸無所適從。惟依據美國發展心理學家Er ikson「社會心理發發展階段(Psychosocialdevelopmental theory)」,人於每個年齡有不同發展衝突須處理,以成長 出能力應付下階段之危機,反之,將出現人格發展障礙。③ 觀乙○已將多數心力用於課業,尚須費心配合兩造,實難有 空間瞭解、探索自我,以發展往後青少年階段自我統合(se lf identity)之能力,此較建議於乙○國小高年級或國中以 後,暫停平日會面,減少奔波於兩造之間,讓其能喘息、自 我調適,方有能量面對人生的挑戰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調 查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93-314頁)。 ㈢又經程序監理人訪視評估後提出報告書,對會面交往之建議 (見原審卷三第206-207頁)略為:會面交往的建議,大部分 與乙○的期待相符,但考量公平性,有稍作調整,如下所 示:
A.甲○○得於隔週週五放學時,到學校接乙○返家相處, 至週日晚上8點。倘若當週遇到連續假日,則甲○○得於 放假前一天至學校接乙○返家相處,並於假期最後一天8 點前,送乙○返回丙○○住所。
B.年假(農曆春節)期間,雙方平均分配與乙○相處的時 間,年假前半段為丙○○的時間,年假後半則為甲○○的時 間。此外,寒假扣除年假之後的剩餘天數,應由雙方平 均分配,其中包含甲○○得連續與乙○相處7天,加上剩餘 天數,甲○○需要與乙○討論寒假的會面交往時間。 C.暑假期間,7月的第一週及8月的第一週,甲○○可連續 與乙○同住各7天,剩下的14天,甲○○需要與乙○討論如 何安排。
D.如遇到父親節,當週週末調整為甲○○的會面交往時間
,如遇到母親節,當週週末調整為丙○○的時間。 E.乙○期待慶生活動安排在週末,避免週間的慶生活動影 響到乙○的作息。
F.考量乙○未來極有可能會在週末安排補習或其他課程, 考量學習是要有連貫性的,且需要父母雙方的配合與妥 協,期待雙方能夠考量乙○的最佳利益,使得乙○得以固 定每週上荷語課,及固定上其他課程,建議週末課程的 安排,不宜超過6小時,以確保親方仍有能與乙○相處之 時間。
G.乙○16歲之後,可自行決定與甲○○會面交往的方式。 ㈣綜合審酌全部卷證資料,考量乙○現已年滿13歲,有個人社 交需求,且課業壓力逐漸加重,107家親聲抗63號裁定附表 之會面交往方式已影響乙○之生活作息及學習狀況,有調整 之必要。又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8條第1項揭示:「締約國承 諾尊重兒童維護其身分的權利,包括法律所承認之國籍、姓 名與親屬關係不受非法侵害。」公約承認兒童的身分不僅包 括「知其父母」,其他親屬對於維護兒童身分亦有相當程度 的重要性,並包括兒童國籍之文化、宗教及語言的瞭解與認 同。乙○因父甲○○為荷蘭人,亦具荷蘭籍,為維護乙○身分之 權利,在臺灣期間,自應學習荷語,並藉由寒暑假期間與甲 ○○同赴荷蘭探親及旅遊,認識荷蘭親友,並瞭解荷蘭之文化 、宗教等,乃屬當然;又甲○○不諳中文,而英文為兩造之共 同語言,兩造之溝通自應以英文為之,並無何違反人權情事 。復衡酌兩造互動及乙○目前生活狀況暨乙○之意願,及荷蘭 為海牙(國際拐帶)公約締約國,我國雖非締約國,仍可依 法理予以適用等情,認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應 變更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㈤末查,會面交往之不順利,係兩造長期敵對狀態及情緒張力 ,溝通不良所導致,是以,不論乙○係由兩造何方照顧,兩 造均應放下對彼此怨懟,不應影響到乙○與父母各自親情的 維繫及建立,應讓乙○與兩造各自都保有公平的相處時間, 讓乙○獲得兩造各自的愛及關心,對乙○的發展才為有利。再 者,本院僅係依現有情況為酌定,本非永久必然之安排,若 甲○○於會面交往時,如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情事時; 或丙○○再有未事先與甲○○討論、協議,即片面拒絕、阻撓甲 ○○行使會面交往權或消極以乙○不願意會面為由,不願意積 極協助甲○○與乙○進行會面交往事宜時,兩造均得另為聲請 法院變更會面交往之期間、方式或甚至據以聲請改定行使親 權為獨任或為主要照顧者,併予敘明。
三、綜上述,原審裁定駁回甲○○反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部分,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 ,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部分,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得斟酌一切情況,定符 合甲○○與乙○之時間、方式,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復無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縱未依當事人聲明之方式或原 裁定所定方式而為酌定,亦無廢棄原裁定之必要,爰就原裁 定關於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變更如主文第3項所示 。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裁 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附繕本),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
一、乙○在未滿16歲以前,與甲○○依下列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㈠平日:
⒈甲○○得於每月第一、三、五個週五乙○放學時,至學校 (如有補習、才藝課程,則於下課時至補習班、才藝班) 接乙○返家同住至週日晚間8時止,由甲○○將乙○送回丙○○ 住處。
⒉會面交往當週如遇連續假日,則甲○○得於放假前一天下午 乙○放學時,至學校(或補習班、才藝班)接乙○返家相處 ,並於假期最後一天晚間8時前,送乙○返回丙○○住處。 ㈡農曆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五): ⒈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二期間,乙○與丙○○同住。 ⒉農曆大年初三至初五,乙○與甲○○同住;甲○○得於大年初三 上午9時至丙○○住處接乙○外出同住,並於農曆大年初五晚 間8時前,將乙○送回丙○○住處。
㈢寒假期間(以學校公告時間為準):
⒈寒假期間扣除上開㈡農曆春節期間外,甲○○得有7日會面交 往期間,得連續或分次會面。徵詢乙○意見後於寒假開始1 5日前,與丙○○協議確認會面交往之日期與時間。 ⒉如無事前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視為約定於乙○寒假之第1 日起連續計算(如遇農曆春節期間則順延)。 ⒊接送時間與方式:甲○○得於會面交往之首日上午9時至丙○○ 住處接乙○外出同住,並於會面交往末日晚間8時前,將乙 ○送回丙○○住處。
⒋寒假期間上開㈠平日會面交往方式停止。 ㈣暑假期間(以學校公告時間為準):
⒈暑假期間甲○○得有28日會面交往期間,得連續或分次會面 。徵詢乙○意見後於暑假開始1個月前,與丙○○協議確認會 面交往之日期與時間。
⒉如無事前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視為約定自乙○暑假開始第1 日起連續計算28日。
⒊接送時間與方式:甲○○得於會面交往之首日上午9時至丙○○ 住處接乙○外出同住,並於會面交往末日晚間8時前,將乙 ○送回丙○○住處。
⒋暑假期間上開㈠之平日會面交往方式停止。 ㈤乙○生日(12月1日):
⒈甲○○為乙○慶生之日期時間,由甲○○與乙○討論決定 。於乙○生日前,如無適當之甲○○會面交往時間可排定時 ,慶生時間可排定於非甲○○會面交往時間之晚間(與丙○○ 同住之平日或假日晚間),甲○○得於當日下午5時至乙○學 校或丙○○住處接乙○外出慶祝,於當日晚間9時前將乙○送 回丙○○住處。
⒉丙○○為乙○慶生之日期時間,由丙○○與乙○討論決定 ,但不得影響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時間。 ㈥兩造生日及節日:
⒈甲○○生日與父親節,由甲○○與乙○討論決定慶祝日期 時間。於甲○○生日或父親節前,如無適當之甲○○會面交往 時間可排定時,慶祝時間可排定於非甲○○會面交往時間之 晚間(乙○與丙○○同住之平日或假日晚間),甲○○得於當 日下午5時至乙○學校或丙○○住處接乙○外出慶祝,於當日 晚間9時前將乙○送回丙○○住處。
⒉丙○○生日與母親節,由丙○○與乙○討論決定慶祝日期時間, 但不得影響甲○○與乙○之會面交往時間。
㈦平安夜、聖誕節(12月24日、12月25日): 乙○與甲○○同住。12月24日如為假日,甲○○得於12月24 日上午9時前至丙○○住處接乙○外出同住;如非假日,甲
○○得於12月24日下午乙○放學起接乙○同住;於12月25日 晚間8時前將乙○送回丙○○住處(如遇平日會面交往時間 ,則以平日會面交往時間接續為之)。
㈧跨年夜至元旦(12月31日至1月1日): ⒈民國雙數年跨年夜(12月31日)至元旦(1月1日),乙○與 甲○○同住。12月31日如為假日,甲○○得於12月31日 上午9時前至丙○○住處接乙○外出同住;如非假日,甲 ○○得於12月31日下午乙○放學起接乙○同住;於1月1日 晚間8時前將乙○送回丙○○住處(如遇平日會面交往時 間,則以平日會面交往時間接續為之)。 ⒉民國奇(單)數年跨年夜(12月31日)至元旦,乙○與丙 ○○同住。如遇甲○○之平日會面交往時間,另擇日補足 。
㈨如經丙○○及乙○同意,甲○○得於上開各項期間以外之時 間,至丙○○住處接乙○外出、同住,並於約定時間將乙○送回 丙○○住處。
㈩甲○○於不妨害乙○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隨時以通 訊軟體、視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乙○聯絡交往。二、出境部分:
㈠兩造均得於寒、暑假各自與乙○同住期間,偕乙○出國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