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錦華、范遠詒(Joey Fan)、范遠謀(Mar
k Fan)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
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487萬1578元(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額1948萬6313元×
原告之應繼分4分之1),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78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