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謝正偉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
被 告 陳思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
再開言詞辯論,且本院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