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2號
TPDV,113,家繼簡,22,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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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原 告 資怡心

被 告 陳美玲
特別代理人 資怡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資克邪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
本院認定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資克邪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死
亡,其長子資怡曦、次子資怡明均拋棄繼承,故兩造為其繼
承人,而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請求現金分配予被告
、股票分配予伊等語。
二、被告意見略以:無意見。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其子資怡曦、資怡明拋棄繼承,故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
1/2;又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960號裁定為監護之
宣告,並選定原告為其監護人,因兩造間就本件遺產分割事
件有利益衝突,本院前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49號裁定為被告
選任資怡曦為其特別代理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各該裁定
等件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是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
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
 ㈡惟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股票歸伊、現金【註:應係指存款
】歸被告,衡以原告自述股票價值合計約23萬餘元、存款價
值約21萬餘元,該分割方案自難認公平。又原告當庭表示被
告處理股票有困難,本院認應將股票部分(含孳息)變價分
割,價金由兩造依應繼分均分,其餘則依應繼分均分。爰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項目 數量或金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 本院認定分割方式 1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 2,282元及其孳息 由被告陳美玲取得。 由兩造各取得1/2。 2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0 2,822元及其孳息 3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 2,678元及其孳息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 1,876元及其孳息 5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光復郵局00000000000000 177,964元及其孳息 6 基隆二信新店分社00000000000 23,991元及其孳息 7 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太電585c0000000 1,091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資怡心取得。 全數變價並由兩造各取得1/2。 8 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長億實業585c0000000 117股及其孳息 9 元大證券基隆孝二分公司國碩986K0000000 607股及其孳息 10 元大證券基隆孝二分公司群創986K0000000 4,525股及其孳息 11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仁寶989P0000000 72股及其孳息 12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敬鵬989P0000000 12股及其孳息 13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華碩989P0000000 7股及其孳息 14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競國989P0000000 148股及其孳息 15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達運989P0000000 58股及其孳息 16 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鼎大585c0000000 5,000股及其孳息 17 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力積電585c0000000 207股及其孳息 18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永豐金989P0000000 2股及其孳息 19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日月光投控989P0000000 28股及其孳息 20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鈺創989P0000000 28股及其孳息 21 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力晶585c0000000 147股及其孳息 22 元大證券基隆孝二分公司鴻海986K0000000 1,200股及其孳息 23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遠東新989P0000000 14股及其孳息 24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凱美989P0000000 3股及其孳息 25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精碟989P0000000 190股及其孳息 26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義隆989P0000000 31股及其孳息 27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瑞軒989P0000000 40股及其孳息 28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陽明989P0000000 27股及其孳息 29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中央產險989P0000000 120股及其孳息 30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兆豐金989P0000000 20股及其孳息 31 元大證券敦南分公司和碩989P0000000 17股958元及孳息 32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15元及孳息 未表示意見。 由兩造各取得1/2。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資怡心 2分之1 2 陳美玲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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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