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非訟代理人 謝晴安
相 對 人 宋翁惠
宋文彬
宋文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判原本及正本之抬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