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股)
失 蹤 人 劉紹蓮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劉紹蓮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紹蓮(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紹蓮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紹蓮年逾80歲,於民國101年10月
2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在案,亦無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
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非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復無入出
境紀錄及殯葬資料,是劉紹蓮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
、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113年
6月6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13年6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30號函、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113年6月13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6945號函、臺北
○○○○○○○○○113年6月6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2號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6月13日
北市榮服字第1130006076號函、臺北○○○○○○○○○113年6月6日
北市松戶登字第1136003807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6月1
1日移署資字第1130068046號函、臺北○○○○○○○○○111年2月23
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16001463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111年2月23日北市警松分防字第1113033550號函暨失蹤
人口相關資料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5-47頁)
。
㈡又失蹤人劉紹蓮於12年3月24日出生,於101年10月29日經列
為失蹤人口時,為滿80歲之人。失蹤人劉紹蓮行蹤不明,經
本院於114年1月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4年
1月8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