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128號
TPDV,112,金,128,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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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原 告 王菡亭

盧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 告 廖秀敏
廖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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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