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邱尚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菁華、余立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60萬元+200萬元+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萬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