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10號
TPDV,112,醫,10,2025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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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左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眼科聯合診所許慶堂間因112年度
醫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3,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173,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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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