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
法定代理人 高樹弘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林靜香
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