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636號
TPDV,112,訴,3636,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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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

法定代理人 高樹弘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林靜香
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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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