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雅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紹沛即興泰動物醫院
姜涵予
羅仕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