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5號
TPDV,112,家訴,5,2025073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文華


黃永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八美

蘇麗華
蘇明華
蘇蓮華
蘇美滿
蘇久美
梁世傑

梁世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判決而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91
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9,4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