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8號
TPDV,112,家繼訴,8,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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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家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
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就被繼承人遺
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4,303,945元,以此
核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90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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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