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26號
TPDV,112,家繼訴,26,20250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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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
曾美惠
曾美瑛
曾李素梅
周宏泰



周明玲
周明麗
柯茂
柯延祿
柯昆明
柯穗燕
柯穗真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
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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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