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
曾美惠
曾美瑛
曾李素梅
周宏泰
周明玲
周明麗
柯茂良
柯延祿
柯昆明
柯穗燕
柯穗真
兼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北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
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