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4號
TPDV,111,重訴,394,20250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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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 告 蘇大峰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追加原告 蘇順美




被 告 蘇大權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蘇大峰、追加原告蘇順美為追加原告蘇黃素梅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視同原告蘇黃素梅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原告蘇大峰、追加原告蘇順美及被告,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有原告蘇大峰及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除被告與追加原告蘇黃素梅
為本件訴訟對立關係而不得承受訴訟外,應由原告蘇大峰
追加原告蘇順美承受訴訟,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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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