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05號
TPDV,111,建,305,2025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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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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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