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2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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