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129號
TPDV,111,婚,129,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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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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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