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49號
TPDV,107,金,149,2025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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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文吉
劉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間因107年度金字第1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55
萬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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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