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代號AW000-H113820號(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 ○○ (中文姓名:陳志宏)馬來西亞
籍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