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34號
TPDM,114,附民,1034,202507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
原 告 吳木興
被 告 裴珊傑
裴珊琍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1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7號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