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莊清根 (住址詳卷)
被 告 鄭辛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
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
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四、經查:
㈠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雖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與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1283號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而以113
年度偵字第39036號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追加起訴,並由本院
以114年度訴字第288號案件繫屬審理,然被告之追加起訴案
件,嗣經本院以該追加起訴係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
案件為第一審判決後始提起,認追加起訴違背規定,而於民
國114年3月14日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此有上開
追加起訴書、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114年度訴字
第288號判決可稽。
㈡又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036號案件經本院以追加起訴
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後,該案迄今未經檢察官向本院重
新提起公訴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堪認被告就臺
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036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現在並無刑事訴訟案件而繫屬在本院,從而,原告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
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㈢至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036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事實,後續偵查進度為何,原告宜向臺北地檢署查詢之,又
倘若日後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仍得依法向該刑事案
件所繫屬之法院,對被告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