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CHIUMI MASAMI(日本籍,中文姓名:內海正美)
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240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29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海正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內海正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合先敘明。
三、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認本件仍有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
訊據被告於114年6月11日準備程序中、114年7月28日審理中
仍坦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佐以卷內
事證,堪認被告涉犯上開起訴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
於本院訊問中陳稱於我國無住居所,且已備妥回日本之機票
,並預計於回國隔日就醫等語(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基於
上述事由,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況被告事涉運輸第二級
毒品犯行,乃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綜合上述事證
,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經
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
押之必要性,且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
案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
等手段代替之,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自114年8月12
日起,被告羈押期間延長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