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筱燕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
指定辯護人 林昶佐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羈押之處分(押票壹式柒聯),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即押票(壹式柒聯)之「案由」欄內原記載「114年
度訴緝字第5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
度訴緝字第5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之114年度訴緝字第57號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被告之羈押處分即押票(下稱押票,一式
七聯)之「案由」欄之記載「114年度訴緝字第57號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應為「114年度訴緝字第59號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