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衍毅選任辯護人 朱昱恆律師 辜得權律師 鄧智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15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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