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37號
TPDM,114,訴,637,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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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筠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筠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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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