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依璇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嗣後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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