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58號
TPDM,114,訴,358,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依璇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嗣後提
出有利於己之證據,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