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50號
TPDM,114,聲,175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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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呈隆



具 保 人 張惟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114年度執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惟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惟強前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呈隆(下
稱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
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被告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3年度
上訴字第40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各
該判決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案經確定移送
執行,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
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
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
人通知函與送達證書、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在卷可查,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綜上,具保人既未履行
擔保被告確實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免除具保之事由(即刑事
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或業經退保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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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