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最新之公司
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
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若李大章為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或股東,查李大
章為外國人,請提出李大章之護照、居留證或其它足資證明
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