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65號
TPDM,114,聲,1565,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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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柔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柔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柔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
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
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
刑為拘役100日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
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
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
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
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
、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定刑之意見迄今
未獲回覆,已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12/04 113/02/13 113/03/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6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62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8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8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43號 判決日期 113/05/31 113/05/22 113/11/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8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02 113/07/03 113/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4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65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85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08號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03/21 112/12/04 113/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47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8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6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2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28號 判決日期 114/01/23 114/02/18 114/04/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2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21 114/03/25 114/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6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57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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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