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24號
TPDM,114,聲,1524,202507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吳妶倩


被 告 郭清海


選任辯護人 楊哲岡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妶倩准予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郭清海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聲請
人吳妶倩係被害人王炤硯之配偶,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
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參與訴訟之權利,且查無
其他不適當事由,爰裁定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