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亞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亞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亞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
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
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6月22日)前所為,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
號6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
,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
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
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
刑人定刑意見迄今未獲回覆,已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再附表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㈤至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 上需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 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8/29 112/07/19 112/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63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49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2號 113年度簡字第2636號 判決日期 113/05/13 113/05/07 113/06/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49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2號 113年度簡字第26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22 113/08/12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2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58號 編號1至4、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8/30 113/02/24 112/07/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66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523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號 判決日期 113/06/25 113/08/30 113/08/3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523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13 113/10/15 113/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0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06號 編號1至4、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3年4月4日23時5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12/21、 113/03/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16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438號 113年度簡字第3163號 判決日期 113/10/24 113/11/07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438號 113年度簡字第31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10 113/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1號 編號1至4、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