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90號
TPDM,114,簡,179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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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景國



選任辯護人 張鎧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94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景國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易
字卷第31-34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景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方式處理與
他人之爭執,竟未能克制控管自己之情緒,而徒手推玻璃門
阻擋告訴人劉漢聲進入鐘錶店內,並持一旁觀音像雕劍朝告
訴人腹部毆打攻擊,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態度普通,雖有提出欲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
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拒絕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復考
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
度,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已婚、有小孩、月收入
約5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易字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海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940號  被   告 郭景國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0樓            之0
            居○○市○○區○○街0段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景國為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中聯鐘錶公司(下稱鐘錶 店)股東,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晚間9時50 分許,在鐘錶店與手錶買賣同業之業者劉漢聲發生肢體衝突 ,郭景國徒手推鐘錶店玻璃門阻擋劉漢聲進入鐘錶店內,並 持一旁觀音像雕劍朝劉漢聲腹部毆打攻擊,致劉漢聲受有左 側頭顳部瘀傷、左腹瘀傷等傷害。
二、案經劉漢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景國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起糾紛之事實。 2 告訴人劉漢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3 證人楊耀誠即鐘錶店在場客人具結後之證述 證明被告不讓告訴人劉漢聲進店,但告訴人最後還是有進店,當時有看到被告拿了1個類似瓷器的東西碰了告訴人的肚子等事實。 4 證人陳奕錄即鐘錶店老闆具結後之證述 佐證被告當天與告訴人發生衝突有僵持一下等事實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和平)驗傷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劉漢聲受有左側頭顳部瘀傷、左腹瘀傷等是實。 6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佐證被告上開犯行。 二、核被告郭景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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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