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信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
年度偵字第502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信建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鄭信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
重誹謗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之言論
,即在Threads、Facebook張貼文字公然侮辱及攻訐告訴人
,所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殊值非難。兼衡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雖能坦承犯行,非無悔
意,且有意願與告訴人道歉但告訴人並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
意願之情節,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身體狀
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被告刑事陳報狀參照),以及被
告函覆本院關於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證據
及如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022號 被 告 鄭信建 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信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於無任何足以作為相信為真 之基礎,亦未進行任何查證之情形下,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 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網路社群軟 上,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而貶損翁曉玲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案經翁曉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信建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李瑞典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Threads、Facebook「賴清德總統蕭美琴副總統後援會」 粉絲專頁、「台灣正義聯盟!王定宇委員粉絲團」貼文擷 圖。
(四)陳春生之戶役政資料。
(五)國防大學服務證明書、國立中興大學服務證明書、國立台 北大學服務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 項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
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易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姚筑鈞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網路社群軟體 發表帳號或暱稱 內容 1 Threads 「K.K.TAIWAN」 驚世立委翁曉玲是介入別人婚姻的小三 就讀中興大學期間和已婚老師搞師生戀 強迫已婚的陳春生教授和元配離婚娶牠 2001〜2004當助理教授靠著陳春生 當清華大學科研所所長而升級副教授 依清大升遷制度 副教授滿三年就可以 升級教授 但必須有著作問世 翁曉玲當了20年副教授 沒看過牠法學著作 當然無法 升級教授 就是陳春生當了立法院長也 救不了妳~妳還踹什麼啊〜臭G排 2 Facebook 「賴清德總統蕭美琴副總統後援會」粉絲專頁 鄭信建 3 Facebook 「台灣正義聯盟!王定宇委員粉絲團」 鄭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