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627號
TPDM,114,簡,1627,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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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泳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泳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泳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非法持有第
二級毒品,行為實有不該,併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復斟酌
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經查,扣案電子菸1組,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 酯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12月1 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92 至93頁)。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毒品成分與電子菸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006號  被   告 廖泳棠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泳棠明知異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犯意 ,於不詳時地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電子菸1組。嗣 於民國113年12月3日0時4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 路2 段與建國南路2段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毒品,始悉 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廖泳棠之供述,㈡、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異丙 帕酯電子菸1組,㈢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 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電子菸1組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姜沅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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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