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07號
114年度簡字第1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樞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473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調偵字第928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641號、第1267號),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宗樞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參拾日、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宗樞與乙○○為夫妻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先前因遭李宗樞為家庭
暴力行為,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核
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
年度家護字第25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李宗樞不得對乙○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對乙○○為騷擾
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下稱本案保護令)。詎李
宗樞於收受並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後,仍於該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內,分別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㈠先係接續於附表
所示時間對乙○○為附表所示言語;㈡復於112年9月4日凌晨0
時41分許,在其等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住處,驟然將乙○○自睡夢中叫醒,質問小孩教育問題、稱
乙○○帶壞小孩、稱乙○○工作學歷不如李宗樞等語,並於同日
上午8時24分許,指責乙○○把小孩教壞等語;㈢後又於113年1
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因故與乙○○發生爭執
後,對乙○○咒罵「賤女人」、「很髒」、「王八蛋」、「操
你媽」等髒話騷擾乙○○,並爭搶乙○○手機阻止乙○○報警,而
分別以此等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居住於該
處之乙○○,而分別違反上開保護令。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乙○○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告訴人所
提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臺北市新生南
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基於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上所示㈠至㈢之行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因
內容相近,且係於密接之時地內所為,核屬被告基於單一之
犯意下所為,應以包括之一罪,論以接續犯,始為合理。又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夫妻感情
不睦,互有猜疑及家庭財務問題,不知理性面對,明知本案
保護令已令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及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惟其仍對告訴人為本案造
成告訴人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言行,顯無視國家之公權
力,所為不該,應予非難;再審酌被告所為言行違反保護令
之程度,尚非極為嚴重,是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屬低度偏中刑
度之範圍,並依其行為之頻率及發生之時間點,而為各該行
為具體刑度差異之理由;並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良好,得為量刑
時有利之考量;再衡酌被告犯後坦承所犯,其犯後態度亦良
好,而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因素;復兼衡被告自陳碩士畢業
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碳權販售、養蝦事業為事業合夥人,月
收入約新臺幣16萬元,現獨居,有母親及三名小孩需其扶養
,並有房屋貸款、銀行借款及其他負債,辛苦之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另衡量被告上開犯行罪質相同,犯罪方式亦相 類似,且如犯罪事實㈠、㈡係在接近之時間內所犯,得為其定 刑時從輕量處之考量因素,並衡酌其對國家禁令之藐視程度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巧菱追加起訴,經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語內容 1 112年4月23日 我約妳吃飯、喝咖啡 他媽的,都是困難重重,因為我都會罵妳,因為我們2個沒辦法談情說愛,因為我們不談情,妳只有談錢……罵妳是什麼?跟妳講話就叫做罵妳了,是不是? 我花那麼多錢,講難聽一點,妳連上床都不願意!操妳媽的五年了。我跟妳講,我為什麼要交女朋友.好不好! 妳要知道嗎? 真的……我很希望有人寄裸照、問我性高潮…… 操你媽,什麼叫亂講話! 我今天不服氣呀! 我可以不服氣吧! 妳跑掉,先把錢還來! 2 112年4月27日 我們就倒回到我們是朋友。沒有關係!你現在有看到我牽妳媽媽手嗎?沒有,我講的是事實。我幹你媽的,人妻的味道真好哎!…… 我跟妳講我也沒有關係,但是我認為請你。把我給妳200萬拿回來,那是我家裡的錢,我這個家裡的錢不要吸取,我給你4萬塊去買車子,你也不去買。哼!我想說真的。我亂講話什麼東西?我今天李宗樞…… 3 112年5月1日 我真的覺得。我真怎樣了我。你不是就不想跟我上床,你就不想讓我碰,妳什麼都不想弄!妳就說李宗樞你就好好的,你就是過你的,我過我的就這樣子。Yes我agree。 4 112年6月7日 晚間10時39分許 我現在為什麼要去睡覺,夫妻之間不能打砲做愛嗎? 5 112年6月7日 晚間10時42分許 對呀!誰來吸我老二呀! 6 112年7月1日 晚間9時35分許 媽的!李學玲(按告訴人胞姊),她這個王八蛋,兩年了耶! 7 112年7月17日 晚間10時45分許 我有看你包包什麼東西啊,哪個王八蛋講的了?我有看你包包什麼東西。說實在的。我看你什麼包包。你現在上課的人有沒有對她丈夫什麼事情都在隱瞞的?這叫你的算命課程嗎?不要再講怎麼,講假的啦!說真的…… 誰在看妳呀?(轉身去罵大女兒)妳他媽的王八蛋,我有看嗎?妳哪個眼睛看我在看嘛? 8 112年7月23日 凌晨1時15分許 不好意思,可以請妳。自己的手機自己出錢。 沒有怎麼了?妳自己的,妳自己的錢,妳自己出,謝謝妳!不要這麼的。對,謝謝妳。不要老是把人家當成這樣子。幾點幾分都沒有關係。妳一直在跟人家怎麼樣,我也不知道,可是我覺得妳自己的…… 9 112年8月1日 上午6時7分許 這怎麼叫罵妳,那是要和妳說,妳胸部好漂亮,妳都好漂亮喔 10 112年8月4日 上午6時8分許 我有把你吵起來嗎?我沒有喔,我有叫你嗎?我只是在自己自言自語 11 112年8月6日 上午9時1分許 妳既然那麼不喜歡和我在一起,我覺得我們就把我們之間的關係弄清楚,對我們彼此的人生都好!對不對!我也是為了妳將來的人生著想!是吧? 為什麼我們連對話都不行? 妳是不是有第二隻手機!? 12 112年8月6日 上午10時18分許 什麼囂張,是因為我看見妳們就討厭! 13 112年8月7日 上午10時30分許 妳為了所有人對抗我, 妳完全都是為了別人,我會去解決這些事情。 14 112年8月8日 上午8時21分許 妳跟我在一起,什麼都沒有,就是想要吸我的錢而已。養妳的小孩。 15 112年8月11日 晚間10時52分許 講什麼屁話,是不是! 她的學費,妳付一下會死嗎! 我的錢也,不是妳的錢也!妳賺得了那麼多嗎!? ……不必!我浪費了二十年青春在妳上面!妳還來、妳還來!妳還她(手指著大女兒) 因為我恨妳,恨得這麼深! 真不要臉,李學玲(告訴人三姊)沒有開口跟我借錢,妳,是妳! 16 112年9月某日 因為我恨妳,恨得這麼深! ……因為我後悔借錢,我後悔給妳任何一毛錢!